浙江省最新拟提任省管干部沈铭权_浙江省最新拟提任省管干部
1.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要求有哪些
2.干部任免公示期为几天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
4.新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条例》中提到的没有配偶的不能列入考察对象时什么意思?
5.陕西省副省级干部公示
6.云南省35名省管干部名单
7.事业单位干部任免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编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章程》关律、规制定该条例于20027月9颁布实施共计十三章七十条该条例利于选用机制挑选优秀才利于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建设特色社主义事业顺利发展201312月30共修订领导干部选任条例严握破格提拔20141月共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文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印发单位 共央 印发间 20141月14 实施间 20141月14 目录 1 印发通知 2 条例内容 _ 名称 _ 章节 3 颁发意义 印发通知 编辑 20141月14共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1] 2002央颁布《干部任用条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选拔任用机制防止纠选用风等面发挥十重要作用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能完全适应新要求央决定予修订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事)部门定要认真习、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用统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事纪律观念带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用权组织(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派、按章办事选准用干部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式发挥党组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票取、取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科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考察全面历史辩证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竞争、择优针完善公选拔、竞争岗等竞争性选拔式进步推进干部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严治党要求严培养选拔干部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整治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用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系统完备、科规范、效管用、简便易行选用制度体系[2] 共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信念坚定、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清廉洁作干部标准要求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树立注重基层导向群众二字全文9现群众路线或新期用选新重要考量党群众工作断推向纵深 让信念坚定、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清廉洁干部都干奔引领广党员干部群众共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智慧才干才能限度调切积极素形强改革合力[3] 条例内容 编辑 名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章节 第章 总则 第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针政策落实严治党、严管理干部要求建立科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效管用、简便易行、利于优秀才脱颖选用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支高举特色社主义伟旗帜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平理论、三代表重要思想科发展观指导信念坚定、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清廉洁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特色社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章程》关律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德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竞争、 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制原则; (七)依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领导班建设坚持党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全意民服务具领导社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应注重培养选拔优秀轻干部注重使用备干部用各龄段干部 应树立注重基层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共央、全委、务院、全政协、央纪律检查委员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员高民院、高民检察院领导员(含职)内设机构领导员;县级各级党委、委、、政协、纪委、民院、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员;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党政领导干部律规政策另规定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管理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工、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选举依任免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选产适用本条例规定其选举依任免按照关律、章程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列基本条件: ()自觉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平理论、三代表重要思想科发展观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习、讲政治、讲气思想、政治、行同党央保持高度致经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共产主义远理想特色社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各项针政策立志改革放献身现代化事业社主义建设艰苦创业树立确政绩观做经起实践、民、历史检验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与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党针政策同本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效展工作讲实办实事求实效反形式主义 (四)强烈革命事业政治责任实践经验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 (五)确行使民赋予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办事清廉洁勤政民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群众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践行社主义核价值观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官僚主义反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风 (六)坚持维护党民主集制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同意见同志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具备列基本资格: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应具五工龄两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般应具级两职位任职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职应副职岗位工作两由级职提任级副职应级职岗位工作三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任职限按照关规定执行 (四)般应具专科文化程度其厅局级领导干部般应具本科文化程度 (五)应经党校、行政院校、干部院或者组织(事)部门认其培训机构培训培训间应达干部教育培训关规定要求确特殊情况提任前未达培训要求应提任内完培训 (六)具履行职责身体条件 (七)符合关律规定资格要求提任党领导职务应符合《***章程》规定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干部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特别优秀干部应德才素质突、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列条件:关键刻或者承担中国难险重任务经受住考验、表现突、作重贡献;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其岗位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符合列情形:领导班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特殊要求;专业性较强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中国需;艰苦边远区、贫困区中国需引进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严掌握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基本条件第八条第七项规定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满破格提拔任职限连续破格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视野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选拔任用党政机关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员应注意担任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员选拔 第三章 议 第十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班建设实际提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事)部门综合关面建议平解掌握情况领导班进行析研判选拔任用职位、条件、范围、式、程序等提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员报告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工作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议推荐别谈推荐推荐结作选拔任用重要参考内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经列程序: ()召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别谈推荐; (三)议推荐谈推荐情况进行综合析; (四)向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换届议推荐由列员参加: ()党委员; (二)委、、政协党组员或者全体领导员; (三)纪委领导员; (四)民院、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工作部门、民团体主要领导员; (六)级党委主要领导员; (七)其需要参加员 推荐委、、政协领导员选应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员党派代表士参加 参加别谈推荐员参照列范围确定适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换届根据议推荐、别谈推荐情况领导班结构需要差额提初步名单进行二议推荐二议推荐由列员参加: ()党委员; (二)委、、政协党组员或者全体领导员; (三)民院、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需要参加员 第十九条 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先进行别谈推荐根据谈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事)部门研究提初步名单再进行议推荐 第二十条 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员按列范围执行: ()民主推荐党政领导班员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适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员选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员、内设机构领导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员其需要参加员参加;本部门数较少由全体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吸收本系统级单位主要领导员参加参加别谈推荐员参照列范围确定适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员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条 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选必须负责写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选经组织(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列考察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别特殊需要领导员选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事)部门推荐报级组织(事)部门同意作考察象 第五章 望纳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要求有哪些
区管干部就是由区委选拔管理的领导干部,区管干部可以是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等行政级别,街道办事处的区管干部一般为乡科级。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区在中国为县级行政区,因此,区管干部可设县级及县级以下领导职务。
例证:2010年7月西湖区网上直播区管正职干部决选,选拔出来西湖区创新“两轮推荐、两轮票决”方式后首批区管正职干部拟任人选。
而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其领导干部属于乡科级。
扩展资料:
区管党政干部选拔的相关要求: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章 讨论决定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中国杭州人民网-西湖区网上直播区管正职干部决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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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任免公示期为几天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扩展资料: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简称。在我国,是指中国***的各级委员会,特指中国***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正式名称是“中国***XXX(某具体区域或单位)委员会”。
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参考资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扩展资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坚持的原则: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期一般为几天?
***网-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新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条例》中提到的没有配偶的不能列入考察对象时什么意思?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B
政策规定是同样的,但是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把握的程度是有区别的。祝顺!
陕西省副省级干部公示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没有提到没有配偶的不能列入考察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扩展资料: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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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35名省管干部名单
陕西省副省级干部公示,是陕西省委、省对拟提拔任用副省级干部人选进行公示的一种行政行为。
一、公示的内容与形式
陕西省副省级干部公示的内容通常包括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历背景、任免理由等。公示的形式则多样,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公告栏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示人选进行监督和评议。
二、公示的意义与作用
公示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公示能够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拟提拔任用干部的情况,消除疑虑和误解。其次,公示能够扩大公众的参与度,鼓励公众积极行使监督权,对干部选拔任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公示还能够促进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公示期间的注意事项
在公示期间,公众应积极参与监督,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同时,应注意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干扰公示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指定渠道进行反映和申诉。
四、公示后的处理与反馈
公示结束后,相关部门会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和分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于反映的问题和疑虑,会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
陕西省副省级干部公示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公示能够增强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度、促进公正性。公众应积极参与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则会认真处理公众反馈,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四条规定: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事业单位干部任免条例
根据公开信息,云南省管干部名单主要包括:
1. 任敏:男,汉族,17年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党员,现任云龙县委副书记、县长。
2. 段文瀚:男,汉族,1969年6月生,在职硕士,党员,1991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3. 缪和星:男,汉族,18年11月生,在职硕士,党员,19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云南曲煤焦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除了以上提到的省管干部,云南省管干部名单还包括其他优秀的政治家、企业家、专业人士和社区领袖等。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于科技事业,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奉献精神。
2、坚持实事求是,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有实绩。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团结同志。
扩展资料:
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对比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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